过了半年使用期了,到了第9个月主管让我走人,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5:11:58
我年初到一家世界五百强外资企业去上班,刚开始和公司签定了半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说明要是在半年中能够完成公司的任务,就可以留下.
第二季度我完成了公司给我的任务,但是公司没有给我续签合同,但是工资和其他的保险照常给我交发.到了第三季度的昨天我的主管突然让我走人,她告诉我她与我沟通很吃力,让我自己写辞职报告,要不她给我写劝辞报告.
我很郁闷,大公司的小主管就这么牛啊,想让人走就走啊,理由就是与她沟通吃力.
我想通过法律维护我的权利,有知道的告诉我该怎么做!
谢谢!

试用期半年本身都已经违法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确定那是试用期吗?
如果觉得公司无故解雇自己的话跟公司谈谈,谈不拢就去找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还是不行就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