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4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请问是怎样执行的呢?我们公司从国外企业购买软件,5%的营业税对方要求我方缴纳,因为合同中也有相关的条款,但是我的理解是营业税应该由转让方缴纳的,请问各位专家,这个应该由哪方来支付呢?谢谢!
谢谢各位。以下是软件转让合同中关于付款的一些条款,我的意思是10%企业所得税和5%营业税由我司代扣代缴,但对方以以下条款的规定为由要求我司缴纳5%的营业税,大家帮我评评理,谢谢!
All costs, taxes, duties, import and export fees, which are imposed by any governmental entity or authority on the amounts due hereunder, or which otherwise arise out of or are imposed on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duly paid by 我公司名称.

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建筑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显然,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税范围的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3.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末设有经营机构而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以代理者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