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7:58:50
我是2008年7月18日接到离婚决书,法院没有叛离。请问我的二次起诉的日期是在什么时间?详细日期是什么时间?

六个月以后,也就是2009年1月19日后就可以再立案起诉。

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即2008年7月18日+15天的上诉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