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独资企业属于2002年全国人大对“挪用公款”立法解释中的“其他单位”还是“自然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2:45: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里的“其他单位”具体指什么?“其他单位”是否要求一定必须是公有制?如果不是,那是否又要求一定要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私人独资企业在这项立法解释中到底属于“其他单位”还是“自然人”?将公款借给亲戚开办的私人独资企业(而非亲戚本人),属于借给“自然人”还是“其他单位”?
如题,私人独资企业到底属于“其他单位”还是“自然人”?法律似乎没有明确的说明,学术上好像也有争论,实践中当如何把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