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纠纷案件中房屋赠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8:35:51
我于2006与前夫诉讼离婚,前夫有一套房子,于2004年公正由他母亲赠与他,但公正时写的是赠与他(没写他个人),当时的却是我出得公正费用,而且公正发票上也写的是我前夫得名字和等人,现在我们关键矛盾就在这房子到底是他个人的还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请有过这方面法律经验的高人指点下,具体我现在该怎么做才能争取到这份我该得得财产,谢谢

具体要看赠与合同是怎么写的。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是赠与你前夫,那么只能作为他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 婚姻法 是你丈夫的! 房子已经公证 即产生法律效力! 赠与他 和赠与他个人是没有区别的! 如果是赠与你们 就会写你们的!

指明赠与就是接受赠与人的,该事实没有丝毫争议。你要想得当该房产的部份权利于法无据,不用在此伤神。

应该是他个人的。发票没什么用,公正书上写给谁就给谁。

我倾向与房子是你前夫的个人财产,因为公证书上写的是给他。

系你丈夫个人财产,离婚时你无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