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2:08:03
我家在老家有一祖宅,现在县政府要征收我家的房子,并在2007年12月签订了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我母亲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后来,因种种原因,原来说好的补偿面积有所改变(增加)。今年9月我母亲回老家办理此事,县政府的人在口头上答应按新商定好的面积重新补偿,并且他们领导还签署了一份房屋征收结算单(按新的面积)给我们,结算单上有主管领导的签字,但未盖公章。可在要重签正式协议的时候县政府又变卦反悔。现在县政府持有的那份协议书填写安置面积、补偿费的地方多次涂改,由于准备重新签订协议,我们持有的那份协议书又被县政府收回。另外,房子房产证和原来签订的协议书上的被征收人(简称乙方)都是我和母亲两人的名字,可原来那份协议书上只有我母亲签了字。因为安置面积还没确定下来,房产证也未移交。
请问,原来我母亲签的那份协议书有效吗?协议书经过多次涂改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县政府后面签的那份房屋征收结算单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律认定是以协议书为准还是以结算单为准呢?如果我们要起诉要求县政府按新的补偿面积重新签过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我们,能否胜述呢?
请各位帮帮忙,谢谢了!

根据你提问的顺序回答
1、你母亲签署的协议效力待定,需要你得追认,你不认可则协议无效。
2、协议无效,内容就是无效的。
3、同样,结算单通过你得追认,可以有效,除非通过民事诉讼予以否认或撤销。
4、如果同时存在几份协议,当然以最后一份为准。
5、你诉讼,县政府会提出失误的抗辩。一般情况下,拆迁协议应该按照房产证登记面积或者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单为依据。如果,你能证明结算单登记面积属于实际测量或者其他符合拆迁办法的,法院可以确认结算单。
当然,其中存在的时效和除斥期间、追认时间,还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