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考行政法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8:18:07
自考法律专科 行政法学教材34页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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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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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以诚相待。西方民事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始于古希腊、古罗马,中兴于13世纪左右,直到近代发展为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诚信原则经过岁月洗礼,已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如个人信用制度。随着诚信制度在经济领域中的发展完善,行政管理的诚信制度也在逐渐形成,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诚信原则在行政管理体制运用的重要体现。这个原则被移植到现代行政法,成了许多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变更或撤销已经做出的承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

行政管理中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