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友病患者能上高中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2:36:52
我是一位血友病患者但是我是轻微型的生活方面和正常人没什么两样今年我初中毕业了要上高中了录取通知书我已经收到了但学校方面得知我有血友病又拒绝录取我。我想问学校这么做对吗?有没有什么法律可以维护我上高中的权利?

你是那个地方的?我认为学校的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在大学以下的各个阶段,身体方面只要学生没有严重的传染病(病发期),学校没有理由拒绝学生入学。依据如下:

(1)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这一规定,学校不得防碍公民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学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学校摸视国家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本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要求处理权或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两名学生完全有申诉权和提出诉讼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该法第六十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以再与学校交涉,最好是通过关系直接找校领导,把事情解决在这一层次,这是中国的国情。如果行不通可以向当地的教育局反映直至对簿公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