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票据支付法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2:02:36
1、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问:能举个活生生的例子吗,说明怎么个不得优于法?

2、第十三条 第二款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问:如果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现在的票据不是同时形成的可以抗辩吗?比如,乙久甲10万,甲是出票人,出票开给了丙,后丙与乙发生法律关系,票据到了乙手中,这时如果乙不还那10万,甲可以进行抗辩吗?

3、第十五条 第三款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难道挂失止付后超过三日的就不能向法院申请公示了吗?

4、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问:这里说的保全是什么意思啊,有什么样的方式呢?

5、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问:金额不能部分背书转让,那权利能部分授予吗,这里的一定是部分的意思吧?

6、第七十八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问:这与第十七条 规定的: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之间有冲突吗,怎么一会是二年,一会是二月啊?

7、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问:这107条的第二款是什么意思啊,能举个例子说一下吗?

1、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问:能举个活生生的例子吗,说明怎么个不得优于法?
比如你继承来的一个汇票,原收款人是你的亲人,上面的付款条件是到期日支付,利息是5%,因你是继承得来的票据,所以说你所享受到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你的亲人,也就是上述的条件不变.

2、第十三条 第二款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问:如果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现在的票据不是同时形成的可以抗辩吗?比如,乙久甲10万,甲是出票人,出票开给了丙,后丙与乙发生法律关系,票据到了乙手中,这时如果乙不还那10万,甲可以进行抗辩吗?

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
3、第十五条 第三款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难道挂失止付后超过三日的就不能向法院申请公示了吗?
前者是提请你尽快公示,而后面不是有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并没有时间的限制,一般讲可能就是民法上的时间时效要求.但明显是越早越可能追回你的损失.

4、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问:这里说的保全是什么意思啊,有什么样的方式呢?
通常是法院执行保全,比如冻结不动产,或冻结银行资金,比如一般性资产,法院一般是优先原则,最可能的首先是银行资金,不足的可能会考虑不动产,房屋,设备,汽车,等等

5、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问:金额不能部分背书转让,那权利能部分授予吗,这里的一定是部分的意思吧?
其实背书是可以不超过汇票金额背书转让的,不过很少而已,我在工作中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实际兑付金额比票面金额小,多余金额将退还出票人.你可看一看银行票据,有二栏的金额,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