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律师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0:29:08
男方与女方交往5年,在此期间,男方以女方的名义贷款买了一处房子,首付X,月供都是男方支付,购房前男方要求女方与他私下签订合约,内容是女方要照顾男方不得离开,如离开男方此房归还男方。(合约内容未被公正)
在此5年期间两人同居,女方照顾男方的饮食、起居。男方平均月收入5000元以上,每月会付女方1500元生活费用,支付家庭所需。
就在男方每月供房时,男方恶意重伤女方并要求女方从现在的租房处离开。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女方有权要回正在月供的房子吗?
有没有律师朋友回答的更明确些。如需要提供些什么我会去全力配合。谢谢!

以女方名义购买 应该构成赠与
女方有权要求房产,不过前提是不是女方主动离开男方
另外,男方恶意重伤女方已经触犯刑法,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并顺带要求民事赔偿

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男方若要主张所有权,必须证明其对该房进行了实际的出资。
若无法证明,则法律将推定该房归女方所有。
上述是原则,具体问题还要看能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有影响力的事实才能说清楚。
官司绝对有的一打,房子最后会判给谁谁也不好说。
双方签订的合同还是有约束力,应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但所附条件无法达到的原因力到底能归结到哪一方的身上是有争议的。
若女方离开的原因是因为男方采取暴力手段以至女方无法完成所附条件,则应适用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视为所附条件已经达成。女方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具体问题女方是有权的。从法律上说房屋是女方的名字,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如果这房子是你的名义买的,那么就不是要回的问题,因为这房子就是你的不需要要.但是你必须偿还男方为此房支付的款项,这是你欠男方的债务.至于你们签的合约,由于其内容限制人身自由,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属无效合约.

女方有权要回正在月供的房子

女方依法享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