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生效的合同的解决方法,是继续履行或者是撤销合同两种情况么??请问法学高手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1:27:04
未生效合同的范畴比效力待定的合同范围是要广的,但是未生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哦~~~可撤销合同针对的是生效合同,但是未生效又怎么能涵盖可撤销合同呢??

嗯,这真是个好问题,由此可见发问人良好的法学修养。

合同都未生效的话,就不存在履行问题。

而撤销合同的前提是,这个合同是一个生效的合同

你存在法学3个概念的混淆,也就是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概念、适用原则的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规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需经当事人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拒绝追认的则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的合同四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不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该合同自成立时起即不发生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

综上所述,未生效的合同只得是“合同成立但还没有生效”,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两种类型: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办理特别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拒不办理该手续的。
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特殊手续会产生法律责任的话,那么这种责任的形式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