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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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0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楼盘预售许可证,张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房屋预售合同,并按照约定交付了60%的房款。2003年6月30日,该楼盘建设完工。在建设工程中,开发商向银行贷款5000万,将楼盘作了抵押。楼盘完工后,尚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50万。银行提出通过拍卖实现优先受偿权,并认为自己的抵押权经过登记,应该优先受偿,张某和建筑公司均表示异议。因协商不成,某商业银行、张某和某建筑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优先实现自己的权利。
问:
某商业银行、张某和某建筑公司实现权利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为什么?

张某是在开发商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这一过程是合法的。而银行作为贷款机构,首先在受理贷款业务的时候,必须有弄清楚抵押物的权属关系,假如有人进行了购房贷款,也就是意味着房屋已经进行过一次抵押,又怎么能在银行进行二次抵押贷款,这一过错是银行造成的,因此银行即使主张受偿权,也只能针对那些未卖出的房屋,已卖出的房屋是应当还是属于业主的。而至于承建方的利益,应该由政府对开发商的资产进行清算,然后银行与承建商合理分配,其中要注意的是,已售出的房屋产权归业主,不进入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