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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4:24:24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
被告:@#~~,女,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判决原,被告夫妻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86年在 深圳打工时相识,1988年由于生育女儿@#~~,俩人不得已仓促地办理了结婚手续,1990年2月儿子@#~~也出生了。这段时间俩人的 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毛病还能容忍。但时间一长,这种容忍终于到了极限,由于俩人各方面原因的素质差距太大,原告与其在一起生活缺乏共同语言,交流困难。从2000年上半年起,被告开始有意识地与原告分居生活,在外打工,一直未归。俩人除了子女的学习问题外,一直没有单独就夫妻感情方面到问题进行交流。2005年7月被告40岁生日时,原告回家向其提出了离婚要求,但遭到拒绝,并搬来一大帮亲戚对原告进行说服。适得其反,原告对被告这种将夫妻私人感情的事情公之于众的2行为感到厌恶。2006年3月至9月被告来到原告工作的地方,但俩人经常吵架,家庭冷战不断,基本上未过夫妻性生活。原告更加认为,俩人之间的夫妻感情裂痕已经无法修补。2007年7月原告回家处理女儿上大学一事,同时也想协商处理夫妻离婚,被告刻意回避,不愿见面。此举更让原告对自己的婚姻心灰意冷。为了寻求解脱,原告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判决原,被告俩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
此致

敬礼

死亡的婚姻,令人哀叹。既然当初决定了在一起,与何必为了一些当初没考虑的事儿弄到分别。可悲!也是教训。谈婚论嫁,不是儿戏啊。要结合,就要经过充分考虑以及完全尊重对方。如果真的闹到这一步,生活也就无所留恋了。分手在所难免,却也让人惋惜。当初的快乐并未预见到此刻的哀伤。唉,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无奈,只能为他们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