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问题大家帮帮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6:10:39
我们结婚4年了,在前3年里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就在今年他在外边上班认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就开始经常不回家。可我们就是吵架她现在就说我门离婚
可是我还是喜欢她的啊,她说她什么都不要就是吧孩子给她
因为她现在不能在生了,她以前和别人也有一个小男孩和那个人结婚的时候是用假的户口办的结婚征,她说要小孩可是我是我不想给她,因为她的父母也是再婚,一年四季在外边大工,没有一个固定的住处,她也没有工作,我们真的离婚了,小孩会判给她吗?可是小孩我不想给她求求大家帮帮我
我在一个国有企业上班,月收入在2500元左右

并不是谁想要就给谁的,应根据相关法律决定孩子的抚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几种情况亦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方没有抚养能力,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哺乳期未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生活;五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等。

(3)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⑥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随父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结合你所给事实情况来看,如果离婚的话,孩子应该是判给你抚养.

小孩几岁了?一般2周岁以下的小孩随母亲.法院如果判决,2周岁以上的小孩会考虑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