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能不能用著名地名做商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0:45:24
比如用ALPS做手表品牌,用ESKIMO做皮具品牌

在中国,国外的知名城市\景点\地名都是 不可以当商标注册的

你见到的个案可能是当地的商标法允许或是在很早的时候就申请了.

美国《兰哈姆法》第2条规定:“凡是能使申请人的商品区别于他人的商品的商标,不应因其性质而驳回该商标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除非该商标:

......

(e)由下列商标组成:

......

(2)在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时,该商标主要是对该商标的地理上的描述,作为原产地标记依照本法第4条规定可注册除外,或

(3)在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时,该商标主要是对该商品的地理上的欺骗性的错误描述,

......

1.(f)除本条(a)、(b)、(c)、(d)和(e)、(3)明确排除的以外,本条中无其他规定可阻碍已由申请人使用,并在商业上成为区别申请人的商品的商标的注册。局长可以接受申请人在要求承认其商标具有显著性之日前连续五年在商业上在其商品上和与之有关方面实质上独占性使用该商标的证明,作为该商标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和与之有关方面已具有显著性的表明上真实的证据。本条中无其它规定可阻止一个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时主要是对该商品的地理上的欺骗性的错误描述的商标,但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案[1]通过之日前已在商业上成为区别申请人的商品的商标的注册。”

从该规定可知,在美国:

(1)对商品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不能注册。

(2)对商品有地理描述性但经过使用并在商业上成为区别申请人商品的商标可以注册,即对商品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以注册。

(3)对商品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可以作为原产地标记注册。

(4)对商品有地理上的欺骗性错误描述的商标不能注册,无论是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或者作为原产地标记都不能注册。

(5)对商品有地理上的欺骗性错误描述的商标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案通过之日前已成为区别申请人商品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