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问题(高分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2:29:36
在1994年左右我们的公房因房屋改造拆迁,我们每户都缴纳了一定的房屋改善费用(至少5000),当时单位领导说的是每户缴纳的房屋改善费用是以利息充当房屋租金,在13年当中单位领导换了很多,在此之间单位说分4次把房屋卖了,不过至今卖了一次就不卖了,在2008年的5月份单位下了一条通知:以前交的房屋改善费用充当了13年的房屋租金,房子不卖了。在13年内单位没有和我们签过任何关于房屋的合同,现在单位是单方面的要每户交纳房屋租金。这样子合理吗?按照现在单位的说法,每户在13年前缴纳的改善费用应该在2007年中旬就已经用完了 ,为什么一年以后才通知让缴纳租金呢,请高人回答,本人以高分悬赏,会追加悬赏。

拿着当时的交款凭证到法院理论,看看单位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因为法院会根据事实,要求单位出示相关证据,并说明理由。如果单位没有适当的理由和有力的证据,那怎法院就会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