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小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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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
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0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
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
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
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
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