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许霆犯罪了,那么商业银行就是从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8:47:42
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帮”许霆“实施犯罪”
如果没有商业银行的过失,许霆怎么会“犯罪”?

许霆犯罪的问题
最终定罪的,不是其第一次取款
法院最终认定,因为许霆再明知取款机有问题,不是及时制止,而是利用取款机故障为自己牟利
如果他就取1次,是没问题的,但是取了多次,是其主关问题
月长石也想到英国也有类似一个案例,因为取款机故障,一户人家多次再取款机上非法取钱数万英镑,最终,夫妻二人判了2年刑
这个案例和许霆的案例是类似的,而且发达国家法律尚且如此规定
可以说,第一次违规取钱,责任确实和银行有关
但是后面的,就是许霆自己的主观思想
的确,我们不能要求人的思想都很高尚,但是,我们可以用法律来对那些思想有问题的给予处理

你这样讲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都要尊重司法,相信此后会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许霆的悲剧就不会重演了

赞同,如果没有银行的“(玩呼失手)”呵呵,他又怎么做了许么久才“东窗事发”.

从犯是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共同犯罪一般以共同故意为前提.商业银行的过失是一种工作上的过失,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没有银行的过失,就没有犯罪,但是有这个因果关系并不能追求银行的刑事责任,最起码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当时是ATM机在银行下班后出了问题,吐钱的数目和账面扣款不一致,而不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许霆不是晚上取款的吗?况且事发第二天银行就发现问题了。这应该不算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吧?所以你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个人认为银行是主要责任,首先银行升级ATM机没有进行检验就开始使用(这就是主观的放任错误的发生),再加上银行在事法后好几天才发现ATM机出了问题(又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失职,过失放任事态的发展),还有,事发以后许霆有悔改的意愿并与银行取得了联系,可是银行没有制止许霆的行为放任其对银行的损害(主观故意放任许霆对国家的钱进行挥霍,不加任何的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