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和一罪的问题,高分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8:27:56
梁某是某监狱的监狱长,其大肆收受服刑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利用管理呈报犯罪减刑、假释材料的职务便利,对明知不符合减、假释条件的罪犯,故意采取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编造罪犯改造情况等手段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材料,致使多名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得以减刑或者假释。对梁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哪位给个答案啊~

我认为应该从概念本质上把握这一题:
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根本标准。具体地说,行为人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侵害一个犯罪客体,构成一罪;行为人出于数个犯意,实施数种犯罪行为,侵害数个犯罪客体,则构成数罪。
1、首先排除 C。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在本题中,梁某有两个行为:一是受贿行为,二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行为。这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不符合竞合犯的构成,C选项错误。
2、比较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与刑法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犯罪构成,可以说两罪既非法条竞合关系,也非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受贿兼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两罪。从而排除了A、B。
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会议《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对该问题也作出了数罪并罚的决定。
4、但是在理论界里,对该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有的专家认为应该是基于同一犯意的竞合犯,有的认为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犯,应该从一重即以受贿罪一罪论处。其实2000年和2002年出过类似的司法考试考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是D——数罪并罚。所以在做到类似司法考题时,除刑法399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都应当选择数罪并罚的答案。

月长石也不能很肯定
首先肯定排除A,B,因为本案监狱长受贿是肯定,另外还牵扯职务期间的犯罪行为,故AB片面化
然后C和D,关键是一个是一罪,一个是数罪并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月长石倾向于D,应该是数罪并罚

答案:D

分析:理论上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只要没有刑法的特别规定,就应实行数罪并罚。

我记得司法考试有类似的题目,选择D没错的.

个人比较倾向于D.

我可以很确定地说,选D。

理由如下:根据刑法399条第4款的规定:只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这几个

罪中,司法工作人员构成上述犯罪,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