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1:09:18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金融企业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比如:2007年2月1日某商业银行向某企业贷款500万,贷款期限1年,年利息率8%,该贷款至2008年6月30日仍未收回。
请问这一年期的贷款利息银行是怎样计入当期营业额的,是在每个季度末将这一季度的利息计入当季度的营业额缴营业税吗?当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90天后尚未收回时,是怎样从以后的营业额中抵减的,是一下把这一年的利息全部抵减吗?还是一个季度的?对这个问题我有些困惑,请高手指点一下。谢谢了。

1、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按季度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

2、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原已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从以后季度利息收入中减除,可以一次也可以分几个季度。具体情况视金额大小,总之允许你全部抵回来。不会让你多缴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