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8: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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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包括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个方面的指导作用。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即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法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因此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有偏差和混乱。在民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民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补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据基本原则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应当十分慎重,需要针对个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充分说理的创造性裁决。由于基本原则是没有具体构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规定,如何准确地适用基本原则,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类案例型,明确适用的基准。从司法实践看,民法基本原则的补充功能更多地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