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转让提单时,不同的付款方式,提单应如何操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6:53:32
我做为中间贸易商,以境外公司与我的上家A公司签约进口合同,同时我境外公司与国内B公司签约合同, 货物直接从A公司海运至B公司指定港口. 付款方式一种为DP形式, 另一种DLC形式.
提单在以上两种付款方式下,分别应怎样具体操作,还要注意些什么事项? 可否避免A与B公司相互不知?
A公司为国外公司. B公司为中国公司.
9月18前回答最佳答案,将悬赏20分.
可能我没有讲清问题, 我的问题是在两种不同的付款方式下转让提单时, 提单应如何具体操作(比如背书,指示什么的,怎样做背书,指示)而不让A与B公司相知对方? 背书,指示什么的,是不是A公司发提单我银行,我再做指示给B的银行,还是直接在A公司出提单时就按我司要求,请A公司做好直接给B公司的银行?

可以避免。
你给B公司的提单中的shipper要显示为你境外公司的名字。

D/P付款交单,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批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既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商拒付,就拿不到单据提货。

DLC跟单信用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制作全套单据,交给通知行(议付行),由通知行转交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单据核实无误后,即对卖方付款。纯单据交易,银行信誉,即便卖方装了一船石头,只要单据无误开证行必须无条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