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交通肇事逃逸罪该判刑多少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6:17:20
我朋友04年开着空的拖挂卡车夜间行驶,同车有押车的,突然拖挂意外脱钩,造成后面的一辆公共汽车与脱钩的拖挂相撞,2人死亡,9人重伤,但脱钩时他并不知道,只是听到后面一声巨响,他是被交警追上才停下来的,交警扣了他的驾照等证件,让他们跟着去录口供,我朋友走到半路,因为害怕,半路逃跑。后来车主赔付了一部分费用,但远远不够,我朋友也被定为负全部刑事责任,期间公安局多次上门抓捕,一直到08年,躲躲藏藏,在今年中秋节当天被抓,请问高人,这样的交通肇事逃逸罪会判多少年啊?如何到事发当地法院争取减刑啊??急啊!
现在车主已经无力赔偿余下的几十万索赔费用,司机(我朋友)如何辩护啊,另外,这几年一直躲藏,会让判刑加重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种情况应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挂车脱钩要看原因,如果是挂钩质量问题,或者不是司机能够左右的问题,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具体需要详细分析,研究。可以委托律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