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失足沙井,抢救无效,家长应负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4:10:13
晚上,一个家长带着两个孩子逛街,其中一个小孩调皮,突然失足没有盖的沙井,这个家长马上呼救命,现场引来不少的围观群众,但没有一个下沙井就小孩,最后等到闻讯过来的警察把孩子救起,但孩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医生说,若然及时将孩子救上,孩子就免于死亡。在这个案例中,暂不追究其他人的责任,从这个家长的角度看,家长在孩子失足而导致死亡过程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请熟悉法律的朋友详解一下。。谢谢。

记住是详解一下。
补充:现在是追究家长是否有问题,不是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希望大虾们回答时候详解一下家长的责任问题

还有在抢救救过程中,家长没有对孩子实施及时抢救,这个有责任嘛

这是一道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题呢。。。是不是应该详尽一点点的解答呢? .

特殊侵权,具体姑且称作构筑物致人损害吧,不属国家赔偿范围,由管理人 或者 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责任人应该是市政工程管理局——推定其有过失。

至于监护的责任,分为两个方面,对内和对外

一是你作为家长,小孩掉进沙井这件事上,你和孩子作为一个整体,相对市政工程管理局有没有过失

二是你作为小孩的监护人,你有没有侵犯小孩的利益。

一决定你能不能从市政得到全额赔偿
二决定你要不要对你的小孩进行赔偿

我揣度你的意思,本案事实大概应该是你带别人的小孩出来,出了事,你要不要承担责任?
答案不是绝对的,你带出来小孩这一先行行为引发了保证小孩安全的义务,只要尽到了对自己孩子一样的义务,即使别人的小孩出了事,也是不要赔的。

民法通则十八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家长能救助而没有救助,这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我个人意见:我认为家长已涉及到了刑法上"由先行为而引起法律义务了",但是否涉嫌犯罪需进一步根据情况确定!

法律责任? 刑法上的法律责任,应该是不要付的。

既没有故意杀人,也没有过失致人死亡,

但是这属于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不过,我想家长也应该会很自责的。

有责任,未尽到看护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沙井的所有方。

刑事责任,没有;
民事责任是有的,要不是自己的孩子肯定要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