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值班,加班,法定工作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0:31:28
公司让我们签定一个同意周六值班的文件,没有补偿,而且跟正常上班一样.如果不来需要请假,休假也算. 而且是永远这样值班,说百了就是有原来的周一到周五的法定工作日变成了周一到周六中午.这样做对吗?

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便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同意书,其仍然无法回避其违法性。
公司所说的值班,其实质还是加班,即在休息日按排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你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一般工作日加班时,每天加班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补休也得加倍)

你的情况属于强迫加班,签了文件也无效,因为那根本就是违法的。就算签了,你也可以去告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