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炒鱿鱼去那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6:07:48
本人在某商场工作,因某楼层装修,所以让我留在家里等电话通知,
从装修之日起到现在也有十五天之久,原计划是一周到十天,但
到现在都没有任何动静,昨天我去商场找负责人,负责人交代装修
仍在继续为期还需十多天之久,让我不需在等,可以另谋高就,还
还告知我,在九月三日那天起(开始装修之日)已经给我办理离职了
,但我根本就不知道,到十五日我才知道我已经被离职了。今天有
同事告诉我,装修已经结束,正在打扫中,十八日正式营业,而我的
职位已经有别人取代。
在我入职之前商场让交三百元手续费,说一个月后退还,一个月后
不但不退,还从工资里继续扣除当押金,至扣够一千为止。到现在
除去三百的手续费还从工资里扣除了两百,说是发工资后给押金条,
不但没给,还借故把三百元管理费的押金条收回,说给我们个五百的
但到现在都没给发,每次要都敷衍了事。
请问谁能告诉我,我该如何维权呢?

到当地劳动保障局投诉!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面对法律条款!你可以直接告他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