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是否应以实际为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2:52:58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得本金、利息和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可直接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
B、乙只能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
C、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D、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只能对甲享有追偿权
到底是否应当以实际为准???

布匹未划定担保范围,后实际拍卖数额大于担保额,应按照拍卖后得款520万元去承担担保责任,即实际为准,而不以当时的价格为准。
因为是抵押担保,物品(布匹)在债权人手中,可能会增值也可能会贬值,价格不能确定,因此仅能将其看作“物”来对待,而不以其价格衡量。
明白了吧
另外你问的问题3,前列担保人仅对甲的借款承担担保,此时甲的相对人为乙。后债权发生变化,相对人为戊,为新的债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不能主张。
看你问得问题,是不是今年司考?加油哈

D
第一,关于担保责任。因为未划分担保责任范围,故丙,丁,戊共同承担担保义务
第二,共同承担担保义务且没有划分责任,则在赔偿后,债权转移,担保人成为新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因为戊支付全部赔偿,则戊有权向甲追偿全部赔偿
本案为例,出售布匹550万,则乙可以享有从550万中得到债权的全部份额520万元,剩余30万元属于戊,之后,戊可以向甲追偿520万的损失。

A,C,很简单,自己去看<担保法>和<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