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赔偿是否可以冲减收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49:36
我公司几个月前销售给客户一批货物,后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对方提出索赔,金额50万,经过我公司与客户协商,签订协议在下个月销售给对方的货物货款中我公司开具发票金额少开50万,对方少付款50万,目前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销售货物按正常销售价格补税,请问这合理么,若补税前期赔款的帐务应该怎么处理呢?请高手指点一下
麻烦你再详细指点下,据我知道的赔偿款不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吗,我公司只是没有另付赔偿款而是在下一次销售中做扣了,这样不可以吗?若是补税了,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按双方协商价格,到税务机关开商品销售折让证明单,以此入帐。

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销售货物按正常销售价格补税,这是合理的,因为税务局有权核定不实的交易价格。(这事你们怎么能让税务局知道的呢???唉)

若补税,前期赔款只能按营业外支出。

简单来说这50万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同时相对应的要扣减进项税。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扣减进项税的话,这笔钱还是要交增值税的。

这里是详细说明:

纳税人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常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由于销货退回或折让不仅涉及销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还涉及增值税的退回,这样,销货方和购货方应相应对当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进行调整。为此,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目前,一些企业在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的现象。这是税法所不能允许的。对于纳税人进货退出或折让而不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都将被认定为是偷税行为,并按偷税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