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生就业中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8:51:53
我是在2008年4月份经亲戚介绍到公司的,因为还没毕业,所以市以实习的名义在公司实习,在此期间得到部门经理个人补贴600元。6月20日正式毕业,7月初将毕业证、学位证等资料交给了公司,由于公司未决定正式用我,所以一直还在公司工作,未的到任何工资。一直到8月18日左右,公司办公室主任通知说公司决定试用我,试用期一个月,还通知我说要到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9月9日我将盖了章的就业协议书交给了主任,到目前为止还没到人才市场办理,所以我也无法到学校继续办理报到证,期间没有任何工资补贴,过节费也没给我发放,而且我已被明确告知试用期间也无工资,公司主任说要拿到报到证以后,按照报到证上的日期开始计算工资。请问:这合理吗?这段期间我就应该没有工资补贴吗?因为我是走后门进来的就应该这样吗?盼复!谢谢老师!

我国劳动法对于试用期间的最低工资未作明文规定。但劳动法在第四十八条中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部劳发(1994)489号《企业最低工资》对最低工资概念的界定,可以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包括法律规定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就要求:(1)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便是经协商劳动者自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受领工资的仍为无效。(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非计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其工资标准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此,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论其身份、年龄、性别都应一视同仁。那么什么是“正常劳动”呢?所谓“正常劳动”,就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只要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就应视为是正常劳动。而劳动者在学徒期间、见习期间或熟练期间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属正常劳动,应视其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定,而不能以一般劳动者劳动的标准加以认定。只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就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饭店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侵犯职工工资报酬权,属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http://www.66law.cn/channel/lawyers_list_prov320000_p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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