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殴打他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6:38:01
我们在一起吃饭,我们没叫辣妹饭庄的饭,叫你孙老大送饭过来。饭菜送来了,我们认为这是孙老大的饭菜,就开始吃,最后孙老大把菜饭端过来了,我们才估计桌上的饭菜是辣妹饭庄的,我妹妹妹夫过去和辣妹理论,结果我妹夫被打了,饭店里还有人拿有菜刀,我很气愤,110民警来了,我们就在派出所解决这个事情,那边打我妹夫那几个人并没来,我看在一条街的就和平解决了,我签了字,说这个事情就这样算了,我妹妹妹夫不同意签字,就这样,派出所的民警说了一句,要不你们再出去打啊。我回家了,后来辣妹报案说她和她姐姐被打了,找上门来说是我找人打的,我全然不知道,派出所要求我去协助调查,我去照实情说了一下,解决完事情后,我就回家了。派处所要求我在涉嫌殴打他人上面签字,我不签,他说只是涉嫌,协助配合一下调查,我签字了,最后派出所派人把我看住,不让我走,我很委屈,我很想走,他说是所长的命令,后来出来了一位面看起来很恶的人,对我很粗暴,准备打我,不过正好我老婆来了,我女儿才5个月,大概中午12点多了那民警不准我吃饭,他说要不是我抱着孩子他早打我了,我问他为什么打我,他就说我涉嫌殴打他人,还签字的,他说不看在我抱着女儿的份上,早打我了,我老婆出去买饭,我女儿哭了,很饿,民警不让我走,我和他争了几句,他说今天非关我不可,他说我可以叫10人,他就叫20人打我,我很委屈,大学毕业之前从来没受过这样的气,下午2点左右,我姐姐来了,看到我没吃饭,孩子也在哭,很气愤,叫民警给个说法,我姐姐说叫报社来报道一下,民警打我了姐一下,我姐哭了,所长来了,我不好说,只好讨好说民警没打我姐。后来市局来了一名干部,了解了一下我说的,我就乘机溜走了。因为我妹妹在我开的超市上班,所以辣妹派了很多老年人在我超市里,搞得我无法做生意,我把超市转让了,我失业了。他们有人说,派出所看的是因为我开的超市,有油水弄,所以一点小事情找我。经过检查辣妹没有受伤,而受伤的是我,我的经济损失巨大。现在辣妹还没丢手,有时候找我妈给钱。我想问的是,是不是涉嫌殴打他人签字就表示承认?民警有没有权利殴打人?打架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到场,要是一方不到场能不能断定结论?难道打架后别人工作的场所就不收法律保护了吗?民警放任以至于瘫痪转让算不算渎职?民警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我能否代表我妹夫妹妹签字生效?

你应该签的是传唤证,涉嫌殴打他人,警察有权24小时不让你走的,你的事应该还没有结论,否则应该有个决定书的。你签的东西对案子没有任何影响。从你的写的这些材料来看,有许多不对的地方:
1.因为你与对方发生矛盾,对方指认是你们打人,派出所有权对你进行传唤。看样子你的家人极不配合。而且你只提出第一次打架你妹夫被打了,对方手里有菜刀,没有提到你们怎样打对方。伤情如何。
2.你老婆在你被传唤的时候将5个月大的孩子交给你,就是想用孩子在你手上的理由阻碍派出所的传唤、询问。
3.你说你老婆去买饭了,你姐姐到派出所说你没有吃饭,孩子直哭(你老婆干嘛去了),叫报社报道什么的,吵闹一场叫民警给个说法,目的估计是不让民警对你进行询问。估计应该按扰乱办公秩序拘留了。
综上所述,你在这件事上严格来讲并不占理,应该早日找个熟人去派出所道歉,争取从轻处理。

警察是土匪,是人都知道,你选择了让警察来解决这件事本来就是错的.

长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