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手房(即房改房)只要没有产权证就必然不具备买卖资格吗?若卖房所签售房合同及其中的特别约定也无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2:25:11
该2手楼房是70年代单位分给A某的结婚福利房(也称房改房)。在90年代中期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单位要求职工买断,于是A某先后2次向本单位缴纳了房款全款,单位也相应出具了收据。此后单位又特意补充了一份“购房缴款证明”其内容是:“A某购买的住房从某年月到某年月已缴款X元,请售房单位核对签章后,按有关规定手续办理产权证书”,落款是售房单位一栏盖有该单位公章,开户银行一栏则盖有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处的公章。
请问:这份证明有价值吗?该房具备产权资格吗?A某有权将该房出售吗?如果仅仅因为没持有房本,A某将该房卖给第三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吗?同时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的特别约定还有效吗?是否楼房买卖无效的话合同也就无效?当事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也就不成立了?
在上述问题上,我也曾咨询过多人但都各抒己见,我希望能有更权威的专家给予解难。谢谢解答!

如果是绿本福利房购买超过5年就可以去房管部门办理绿转红,交一些税后拿到红本(商品房产权证)就可以卖了.

您好!根据我的理解,如果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签定买卖合同,将来有争议的时候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明显的,也就是说该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会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