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结汇核销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0:52:00
如果报关单是08年1月至6月发生的出口,且在7月14号之后收汇,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足的,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实性承诺书、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那超过了2008年9月30日以后,还有08年1月至6月发生的出口,且在7月14号之后收汇,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足的,该怎么处理呢?
假如6月份出口,不是也有180天的收汇期限吗?要在9月30日前全都收回来,企业也很难在短时间内有资金全都收回来。

这个属于超期收汇,且性质比较严重,不知道未收汇笔数和未收汇金额是多少,已经涉嫌偷逃外汇行为,需要与当地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详细沟通。

如果是境外客户恶意欠款,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包括邮件、传真等等往来交流资料,能证明确实非你司过错;否则如果未收汇金额较大,或者未收汇笔数过多,或者两者皆具,而且你们又不能提供翔实、有力的证据,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偷逃外汇行为,课以处罚,甚至会被取消进出口权及承担刑事责任。

请千万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