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南面单位私建房挡住我家阳光,该以何标准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4:13:00
我家是私房,院子大约80平米,在我家正南面单位与我家仅一墙之隔(间距不到5米)未经我们同意(家里前两年没住人)私自盖起了一座3层高,长约15米的房屋,并且在房子外面还加装了一道楼梯,站在楼梯上可以将我家一览无遗,而且从楼梯上就能直接爬到我家与单位共用的院墙上,现在我家不但常年照不到阳光还有安全隐患。我们现在有2个要求:1是请单位拆除楼梯(该向什么部门反映);2是要求单位赔偿我们阳光费(该以什么标准赔偿);

其实我认为这个单位的做法是不违法的,早前如果你知道他们要起高楼的时候,可以可他们签订地役权合同,支付一定的费用不让他们起高楼。

如果你一定要告,也只能基于相邻关系来处理的。
请求他们给你一定补偿安装安全设施。
《民法通则》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补充答案:不到不得已,不要介入诉讼程序。因为你这个案子不大,诉讼成本太高。可以考虑与单位协商解决,或者法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