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电缆被盗情况一直得不到治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4:16:17

(一)电力法规的权威性、可操作性不够,与其它法规存在一定抵触
  《刑法》对涉及犯罪司法解释不够,操作性不强。目前执行的《电力法》是电力体制改革以前制定的,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很多涉电案件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这使犯罪嫌疑人常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其次,《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上的规定存在一定抵触,比如在建设、维护电力线路走廊和修剪树木上,《电力法》与《森林法》就容易引起争议。
  (二)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明确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原电力部、国家经贸委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改组、撤销,造成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主体缺位、责任不明。各级地方政府经贸部门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专业技术等原因,很少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一些地方政府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已基本不开展活动。工作中,各级政府、公安、企业各自的职责不清,公安机关与电力企业治安保卫在此项工作的配合上存在不衔接之处。虽然各地也开展集中打击专项整治,但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被动挨打的局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逐渐不断升级。
  (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缺乏系统性
  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上缺乏系统的措施,造成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不足。首先宣传方面,社会对破坏电力设施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广大群众对"电是商品,盗窃电力设施就是犯罪,电网事故往往造成无法估量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落后地区某些人法治观念淡薄,把偷盗作为发家致富的手段。其次,由于电力行业的点多、线长、面广的特殊性决定了电力设施案件往往发生在偏僻地带,发现和查找线索困难,鉴于公安机关办案经费有限、警力不足,往往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发现,破案失掉许多有利时机。另外,电力企业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弱化。一些电力企业内部保卫组织机构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被撤销、合并,企业本身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缺乏重视,由于人力、财力的原因,无力开展相关工作,加之电力设施防盗技术手段落后,造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
  (四)有关方面重视不够
  由于以前电力是在电力部或水电部、能源部等中央政企不分的体制下运作,一些地方政府一直认为这些单位与他们无关,以至电力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