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有没有规定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出纳和会计两个职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2:00:13

我印象中好像没有,但是正规的公司,会计和出纳肯定是分开的。否则,拿钱和做账都由一个人来,不乱套了。肯定会出事的。

没有

会计和出纳属于审计学里讲的不兼容职务(不能由一个人来担任,防止个人行为,以损害机构利益),。会计管帐出纳管钱,分开由不同人负责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单位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它是所有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掌握了现金就等于占有了财富,所以现金的诱惑力最大。而且,现金也是单位资产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一项资产。在单位的会计工作中,出纳的直接工作对象是现金,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帐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收入、支出、费用或债权债务等帐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支出、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帐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帐,失去监控,给贪污舞弊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因此,对出纳岗位的牵制非常重要。鉴于此,《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对出纳的牵制专门作了规定。
当然,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帐,只要所记的帐不是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帐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帐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帐,这是可以的。

没有,就象法律没有规定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父亲和母亲两个角色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