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工资有理由压我们的钱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49:06
在食品公司打工,这里都2个月半快3个月不发工资了,所以我不想再干了.提前20多天辞职,干到30号.老板说30号那天工资不能给我结清,要我留下银行卡,下个月打给我.我总共才干了60多天,他说我要辞职要提前2个月,所以他有理由压我的钱.

根据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更不是2个月。当公司无过错或不违法时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要提前30天通知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当公司有过错或违法且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时适用第三十八条规定。你们可以立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公司向你们支付半个月工资(根据你们的工龄计算出)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或不支付正常工资或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打12333电话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咨询、投诉。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