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输欧盟纺织品监管条件与商品管理目录不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7:52:43
一共三个问题:
1.我司产品虽是纺织品,但是海关编码不在《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商品管理目录》中,但是海关信息显示监管条件为”5”,即需要《纺织品临时许可证》,请问有没有知道为什么?
2.另外,如果出口时不需要许可证,但是目的港清关时需要产地证,是不是也就意味也要办许可证?这两个证是不是一体的,还是说可以分开的。
3.再一个问题,有很多公司说可以代办许可证,但是如果我不用办证公司作为代理公司出口,这个证能不能用?其它单证是否要与许可证办证公司抬头一致?

有高手的进来说说吧,我真的为此郁闷了许久。
可是我问过一些报关员的意见,如果说凡是监管条件为“5”的都要出口许可证的话,那么去香港或者东南亚也要吗?应该是不要的吧。那个监管条件是不是针对某出国家来说的?

监管条件为”5",那么说是要做出口许可证的,
单一的欧盟产地证是跟欧盟出口许可证是一体的,不过在做出口许可证时有配套的产地证,那么这两个就是一体的;
叫代理公司办理的出口许可证是可以用的,办证公司不一定要帮你代理出口,办了证你一样可以叫货代出口,不过提单上的公司名要跟许可证上的公司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