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6:57:11
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应该把它归到犯罪预备还是犯罪中止中去呢,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在于时候实施犯罪吗?

犯罪形态分为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其中预备、未遂、既遂三者之间是绝对互相排斥的,即绝对不可能重合;中止、未遂、既遂三者也是绝对不可能重合的。但是:预备和中止是有可能重合的,即有可能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犯罪形态中还有一个“着手”的概念,所谓着手,是指行为人“正式实施对被害人构成实质性威胁的行为”,例如:用枪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中,“举枪瞄准”就是一个典型着手行为,因为从举枪瞄准开始,对被害人构成实质性威胁。

以着手点为界,之前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的主观意图,构成犯罪中止,而着手以后放弃犯罪主观意图,也构成犯罪中止,即着手阶段和预备阶段都可以构成犯罪中止;着手以后如果因为行为人主观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被外力制止,都构成犯罪中止。

你所提的问题中,行为人甲本欲投毒。就投毒而言,可以把“投毒后,催促或放任被害人食用有毒饭菜”视为着手点,本案中甲尚未投毒,显然并未着手,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加之她主观放弃了杀人年头把毒药扔掉,是中止。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你的后一个问题,前面已经解释过了,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本质上没有必然的界线,预备和中止是可以重合的。而预备与未遂、预备与中止、未遂与中止、既遂与其他任何形态之间,都是不可重合的。

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

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有其证据可考,而该问题既不是犯罪预备也不是犯罪中止,都不符合其犯罪的构成要件。

应该是是否在实施过程中,只是准备了工具后悔时预备中止,在实施过程中后悔的就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