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消费税应由谁来承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8:01:48
6月19日本人订购了一款雷克萨斯LS600hL且当天与销售商签定了合同,原价159.8万,6月20日交订金10万,合同中规定10月交货。9月1日,收到销售商通知调整车价,由原来的159.8万调整为200.5万,涨了40.7万。请问:在这种情形下,调整后的40.7万由谁承担?厂家,经销商还是买家?合同是在消费税出台前就已经签定了,且已付订金,且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时,我们该如何面对。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还是由消费者全部承担吗?行业中是否有规定承担比例?一旦涉及到官司,胜诉的几率有多少?

这个是由你承担的。如果你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写明这个价钱是完税后的上路价,打官司的话,是你赢,如果写的是净车价,那么打官司你输。关键在于这个价格的定义。

定义是完税上路价,你一分钱都不用付,还可以告对方,也不存在分担费用,如果定义是净车价,你可以商量和对方各承担一半。但是要对方不肯,那打官司的话,你几乎没有胜算。

这个不属于不可抗力,调整税赋还算不上,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断电等,这个不算的。

我是4S店的
现在有2个办法
因为合同上一般都会有政府政策改变作为不可抗力(所以经销店会要求你加价,你必须无条件加价;但是不可政府政策改变的不可抗力对你也有权利取消定单);因此你可以加价提车,也可以不提车取消定单,即便是“定”不是“订”也可以取消,因为是不可抗力,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全额退还定金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流转税一般来说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任何的流转税都会被销售商转移给消费者。
你这个问题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08-08-01发的《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