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制造业企业成本上升造成了人才流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8:02:06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不断修改、审议的时候,各企业的人力
资源部已经是议论声鼎沸了.当它终于定案并且完成立法程序之后,新
劳动合同法就像一记重锤击打在了每个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心上。
一时之间, 各路专家学者纷纷开始分析、讲解劳动合同法,谈
论此法将要对现有的人力资源部管理造成多大的影响、对企业长远
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文主要就违约金这个焦点问题,关注劳动
合同法对大型国有企业在人力资源工作方面的重要影响。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按照违约金的约定予以赔
偿?我们知道.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种.它是指当事
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
给付。从违约金的性质来看,有赔偿性违约金,也有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体现了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原则,因而在民法或合同
法中得到了认可。
但各国立法对违约金的态度并不相同。如大陆法国家一般既
承认赔偿性违约金也承认惩罚性违约金:而英美法则不承认惩罚性
违约金条款。从违约金制度的发展看,各国立法更多只认可赔偿性
的违约金.只有在很小的范围内承认惩罚性违约金.而且将违约金
条款的最终决定权赋予法官。我国《合同法》第114条也对违约金作
了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方法。”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以补偿性违约金
为主,惩罚性违约金为辅。在民法范围内讨论违约金条款,主要的还
是赔偿性违约金。而且.许多国家立法还赋予了法官对违约金条款
的干预权,如《德国民法典》第343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巨者,
法院得依债务人的申请以判决减至相当数额。”我国《合同法》第114
条也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就
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