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长是怎么任命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6:19:24

联合国秘书长的任命条件
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七条规定:“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本组织所需之办事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秘书长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那么,联合国秘书长是如何选举产生、又有哪些任命条件呢?

联合国大会1946年1月24日通过的第11(I)号决议就秘书长的任命和待遇有了较详细论述,主要内容有:

首先,秘书长一职应该由德高望重的人担任。

其次,秘书长应得到足够的待遇,联合国提供官邸、家具等维持和修葺费用。

再次,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最后,有关秘书长人选的具体要求:

关于以后各届秘书长的任期,由大会和安理会根据未来秘书长之经历决定;
秘书长在退休后,任何会员国政府不得聘用其担任政府职位,以免因为持有相关情报让其他会员国不安。秘书长也应该拒绝接受这种性质的任命;
确定首任秘书长任期为5年,期满时可连任5年。根据《宪章》第18条和第27条的规定,秘书长应由安理会7个理事国之可决票(自1965年安理会理事国增加到15个后,可决票数也相应改为9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提名,经大会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表决任命之,除非大会自行决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
大会应以秘密会议方式讨论(秘书长)提名与任命问题,安理会应尽可能向大会推荐一名候选人,以避免在会上就提名问题进行辩论;无论安理会或大会投票均应采用秘密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