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复杂的离婚/结婚问题 - 敬请律师指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3:24:09
我1999年申请移民加拿大时是一家三口,2002年离婚未通知加拿大领事馆,因为02年对移民加拿大已经不抱希望。

04年加拿大领事馆重新核实了我的申请,为了简化手续,我未办理离婚公正,所以加国领事馆发给了三个人移民签证;我前妻来加国报到一次,但决定不来加拿大生活;现在她已经丧失了永久居民身份。

我的问题是:我不久将获得加国国籍,若要同新的中国女友结婚,该怎样办?
Lawyeravocat您好:

诚如您所说,现在加拿大政府认为我的婚姻状态为已婚,理由是:(1)2004年获得签证前,我没有像加方提交离婚公正(我于02年离婚);(2)前妻于2005年以妻子的身份前来加国报到过一次(此后再未来过,现在她已丧失了加国永久居民身份)。

我的问题是:我不久将获得加国国籍,若要同新的中国女友结婚并带她来加拿大,该怎样办?困难在于:加拿大方面显示我的婚姻状态仍为已婚。

感谢您的帮助。(您讲英、法两种外语?佩服)

法院只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可判决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判决离婚,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在判决(调解)中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判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果,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后,才可以另行进行结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你说要与新的中国女友结婚,那也就是说你的新女友是中国国籍。你如果在中国结婚的话,就要适用中国的法律,那你需要向中国相关部门表明你处于未婚状态,这个证明及公证等程序得由加方出具,如果你获得加国国籍的话;那么现在加国认可你的婚姻状况是怎样的,如果加认可你为未婚状态,那只要出具相关证明和公证就行了,如果不认可,那你需要持你在中国的相关离婚手续先行办理让加方认可你离婚并处于未婚状况事宜。也就是说第一步你要先看加方这个方面的规定如何。

你将要以加拿大公民的身份同中国公民结婚.是个国际婚姻.看来你需要法律顾问提供帮助啊.
如有必要,可以同我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