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回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7:06:33
1.一种产品A,其特征是:由B和C组成,以材料D制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是:对B进行限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是:对C进行限制。
说明:A为本人要求保护的产品
B和C组成产品A
D为制造A的材料
E为比文件1对应的产品
F为对比文件2对应的产品

专利局第一次审查通知书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产品A,由材料D制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产品E,技术特征包含B,且制造产品E的材料公开的宽范围中包含了制造产品A的材料D。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可见,其区别在于:D;C。对于D,仅仅是常用的材料中的一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C,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产品F,可由材料D制成。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本申请人认为无论是作用、用途、要解决的发明目的,技术效果都是不相同的)。所以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批露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批露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都不具备窗在性,本申请不具有专利前景。如果申请人不能在本通知书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表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充分理由,本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我个人认为:产品A,由B和C组成,以材料D制成。B和C分开来逐个与对比文件比较是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也就没有创造性。但审查员没有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B和C组合在一起有取得了新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一、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
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
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如果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发生变更,则审查员应当核查案卷中是否有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没有该通知单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材料D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句话该怎么反驳审查员啊?我该怎么给审查员回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请各为专家、教授不吝指教,在下感激不尽,谢谢!
你自己都说了 B+C的组合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至于由D制成,这个如果是公共知识就很难辩驳。
我给你的意见是用B+C效果说话,并找出根据说明,B+C组合用D材料是因为只有D材料才有这样的效果,其他材料不行。这样你的新颖性就在于你发现看B+C组合,并且这种组合只有D材料才能发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