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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2:55:24
我的房子是在07年的9月1号租的,是交的一年租金,到08年的9月10号到期。到期后我再交了一个月的房租,但房东却说到10月1号到期。还拿了另外一份协议书出来,我手头上的协议书是我自己签的名。房东手头上是我爱人的姓。我想知道是我手头上的协议书起效呢还是他的起效?日期是从08年的9月10号还是9月1号开始算?

你好。
简单的帮你分析下情况吧。你爱人和房东签的那份是否有和你商量过,你是否知情?你手上那份那份合同是先签的还是后签的。
如果后一份你也是知道并且同意的,那么是承认后一份有效的,而你之前的那份是作废的。 如果后面的那份只是你爱人单方面的签字,并且你爱人和房东并没有告之你,那么后面那份是属于无效的。

你们的这2份合同所指的都是同一个房子的租权问题。如果前一份合同并未合法解除或者 没有因为它本身是违法而导致无效的话,后一份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日期。我想知道你和房东最早签的合同里是否有约定是 08年9月10日到期?若无约定的话,是默认为9月1号到期的,因为你们合同里明确规定了租期一年的。

还有什么具体问题。你再提出来好了。我能帮你的话尽量帮你分析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