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11:20:47
书上说货物在购进过程中发生非常损失不得抵扣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企业已将其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里有个问题不明白,我结合例题来说一下,请指教.
企业以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购入100千克A材料,单价50元/千克,税金850
所购原材料随专用发票一起抵达企业,验收时发现短缺20千克,属运输部门责任,此时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个人理解,货运达企业付款时发现短缺20千克,即这20千克进项税不可抵扣,因此时还未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直接做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4000
其它应收款-运输部门1170(20*50*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此为实收80千克应抵扣的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5850
我人个认为按书上的理解应该是这样做分录,但这里就有个问题了,既然对方开来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税金是850元(100*50*0.17)可按上述分录显示只抵扣了680元,短缺的20千克对应的进项税170元直接记入了其它应收款,但在认证发票时,我是拿着这张850元的专用发票去认证抵扣的,这样一抵扣,不就等于是多抵扣了170元进项税么?请指教.我该怎么做啊.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我认为做题时:
你做账时可以先直接做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和发票一致。
这种情况是运费你付的情况下。

但实际操作中,
如果运货费是需要销售方付费的,对方一般会直接在运费里面扣,而不会改动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