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要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2:48:36
我原是国有企业全民改制职工,2002年10月改制,置换身份后事业,为了养家糊口,我与社区劳动保障站签订了10年租房合同,租了间仓库和一间门面,办了家小服装厂,并按合同规定,一次性付清了十年的房租,买设备,搞装修前后共计十多万元。

今年3月,社区贴出一则通告,说是政府规划修路,我租的房子要拆。自通告之日起,合同自动终止,7月底以来,代表政府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找我谈,只同意退回合同期限未满的4年租金,补点装修损失以及设备折旧残值,一共几万元。其余造成的损失由于是政府行为,不可预见,属不可抗力,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其意思就是没有赔偿。

上述情况自9月初,我先后向市委、市政府、省政府红网、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反映,希望知道这样的政府行为是一种自然界的客观存在,还是由于人的主观意识决定的?它是否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要件?但都如石沉大海,没有回音。因此,在这里提出来,希望全国的热心网友,特别是法律界的高明,帮我参谋参谋,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时间,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以外时间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政府这根本就不是不可抗力行为的构成要件··
所以 你必须得到赔偿

是的但是我认为应该有赔偿的 要不你按照上面的意见去问问 毕竟律师的回答比较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