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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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答:(简明)
英国也是三全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固,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国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国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皇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皇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皇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皇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著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国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首长)一职是英皇按惯例,委任组成国会的最大党的党首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手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