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05:30
是2000元,还是仍按1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现在的工资扣除基本是据实扣除的.

现在没有税前列支工资的限制,既不是1600也不是2000,只要工资是真实的,就可以按实际发生数字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已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