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竞业限制的详细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8:01:10
( 请专业人士回答)请问以下条例是否合理:在解除或者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另外,这里没有注明会在以后执行此条例的时候会给与赔偿,是否说明,在合同终止后,还可以从事同类行业的工作?

只有这个你参考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没有经济赔偿,此条例无效,不用理会!

即不享受权利,则不需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