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汇的法规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5 12:43:31
A公司是一家内资公司,从B公司买了一批设备,请美国C公司直接付款给美国的D公司,其中D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而之后再由A公司偿还C公司,这样签订一个四方的协议是否可以?是否会违反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外管局的兑汇方面的?
其中B公司不是美国的,而是广州的,而A公司虽然不是C公司的子公司,但是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后这笔钱甚至可以一直都挂帐,一直都不还给C公司也可以,这样外管局会管吗?会如何管?

你们内部签四方协议,国家是不会来管你的。

但是,中国是贸易管制国家,你从美国进口东西,必须是你方与外方有一个直接的购销协议,这个协议与进口报关单等进口报关资料将用于对外付汇。

你上面讲到A公司需要偿还C公司货款,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只有A公司和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即以C公司名义卖设备给A公司,这样A公司可以合法的将货款付给C公司了。

至于在美国,C/D/B公司之间的操作都没有问题,因为美国没有外汇管制,只要大家货款两清即可。